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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规划与以往规划不同,第一次将历史资源保护作为规划前提,将风貌保护作为独立篇幅。规划强调了三大保护对象,第一类为文物及遗址,包括已经确定的国家级、省级和地区级各类文物。第二类为重要建筑及遗址,具有特殊功能并与传统风貌相似的近代建筑(寺庙、城门等仿古较好的建筑)或有可能恢复的重要古代建筑遗址。第三类是具有历史价值的民居或部落。在划定保护对象的同时,规划还对海州古城下一步建筑风格和特征进行了规定,对重点保护区、风貌协调区和外围协调区进行了区别控制,包括建筑色彩和建筑材质的控制。
